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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以1000元的价格,买了一辆已使用16年的旧车。正是这辆车,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燃烧,导致周某当场死亡。
日前,旧车原车主被仪陇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承担一成的赔偿责任。
原车主为何要担责?来看看究竟是为什么———白菜价”买旧车次日出车祸身亡
20多岁的许某与30多岁的周某都是仪陇人。2020年4月26日,双方签订《转让协议》,许某把一辆小轿车以1000元的价格转让给周某,这车系2003年出厂,转让时已经超过16年。
次日上午6时许,周某驾驶该小轿车,从仪陇县义路镇经国道245线向丁字桥方向行驶,当行至仪陇县马鞍镇蔡家坪村路段时,与迎面而来的一辆大货车相撞,随后两车起火燃烧,周某当场死亡。仪陇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周某承担主要责任,大货车司机黄某承担次要责任。
经鉴定,周某驾驶的小车车辆识别代码所对应的发动机号与实际的发动机号不相符,但因时间久远,车架在生产制造上是否符合要求,现有条件下无法确定。
因当事方未能达成赔偿协议,周某父亲等4人将大货车司机、车主及该车挂靠的物流公司、投保的保险公司,以及原车主许某等起诉到仪陇县人民法院,请求判决各被告承担因交通事故致周某死亡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一百余万元。
原告方认为,在事故中,大货车驾驶员黄某过错较大,应当承担40%的赔偿责任;小车因发动机号不相符,属于拼装车,周某驾驶不合格拼装车辆而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应当由原车主许某承担。
但被告之一许某不承认出售给周某的小轿车是拼装车。未排除安全隐患原车主担次责。
这起交通事故的责任会如何划分?结合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庭审笔录等综合判定,仪陇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死者周某承担60%的责任、许某承担10%的责任、黄某承担30%的责任较为适宜。
对于为何由许某承担10%的责任,法院同时指出,原告诉称案涉小轿车系拼装车缺乏证据支持,但该车在使用了16年后以1000元的价格转让,且事故发生中车辆在焊接点整齐分裂为两半,可以合理推断许某及周某均应知道该车具有一定的安全隐患,但周某仍然购买,并不按照规定道路行驶,导致事故的严重后果,周某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许某并未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安全隐患,应承担次要责任,由其承担10%的赔偿责任较为适宜。
据此,日前,仪陇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之一许某向原告方赔付11万元